|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1 |
征地管理费 |
冀价轻字(93)32号:征地费总额的2%-4% |
| 2 |
业务费 |
冀财综字[1993]1号,按出让金的2%提取 |
| 3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39条、40条、41条、42条:土地补偿费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8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5倍),安置补助费为4-6倍。经省政府批准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征用耕地的两项费用的总和最高不超过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征用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最高不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5倍。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 4 |
耕地开垦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9条:10-15元/平方米 |
| 5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财综字(2002)93号:12元/平方米 |
| 6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籍)字(90)93号:党政机关团体使用的: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
| 7 |
出让金 |
国土资源部(2003)21号令: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
| 8 |
契税 |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按合同金额的4% |
| 9 |
耕地占用税 |
国务院国发[1987]027号:3000元/亩 |
| 10 |
土地闲置费 |
国土资源部(1999)5号令:出让金总额的20%以下 |
| 11 |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
《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实际价分级按比例:一级地为80%、二级地为60%—64%、三级地为30%—48% |
| 12 |
矿产勘察登记费 |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一、二类海域勘察许可证100元/份;其它地质勘查许可证50元/份;变更延续勘查项目换证50元/份; |
| 13 |
采矿登记费 |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新建、在建矿采企业登记费为大型矿企500元、中型矿企300元、小型矿企200元;矿采企业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采矿许可证收费为100元/次 |
| 14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1994)150号令: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其中:地热3%、海沙2%、镁盐2%、粘土2%) |
| 15 |
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1号令:1000元/年? 平方公里 |
| 16 |
探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0、241、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17 |
探矿权价款 |
国务院240、241、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探矿权价款:按评估值确定。 |
| 18 |
采矿权价款 |
国务院240、241、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采矿权价款:按评估值确定。 |
| 19 |
地质报告审批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特急)计价格[1999]1707号。按大型7000元,中型5000,小型3000元计收。
|
| 20 |
饮用天然矿泉水证书费及报告审批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省地矿局、省物价局冀计[1994]1号、特急计价格[1999]1707号。矿泉水鉴定证书费:每证5元;报告审批费:按大型7000元、中型5000元、小型3000元计收。 |
| 21 |
土地复垦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33条:5-20元/平方米 |
| 22 |
海域使用金 |
省财政厅、省海洋局冀财综字(1995)46号:海洋工程为每年每商不低于200元;围海造田比照当地土地出让价格的40%一次性征收;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渣)场为每年每亩不低于800元;海上人工构造物(含安全区)为每年每亩不低于800元;海域增养殖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暂缓征收);以旅游为目的的海上交通工具为:无动力船艇每年每艘20—40元,有动力船艇每年每马力5元;海上游乐场、海滨浴场每年起商不低于100元;陆源污染物排放区每年每亩不低于300元;开采海底矿藏每年每亩不低于150元;海域转让金不低于转让增殖税的40%征收;海域租金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
| 23 |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
(1992)价费字434号: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5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4分;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7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6分;三类废弃物每吨1角5分;二类废弃物每吨5角;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